本报讯宣武区某邮电局日前接到宣武法院的判决书时懊悔不已:因违反《票据法》中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的规定,该邮局白白损失近44万元。
1998年2月至5月间,某贸易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开出4张空头限额转帐支票,总计428250元,此后,该支票被何海(假名,现已被捕)及杨某以个人名义存入被告某邮局,同年3—10月,二人又分数次将该款全部取出。贸易公司以邮局违反银行有关不得将转帐支票转入个人帐户内的规定,致使公司财产流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邮局返还该款及利息。
邮局辩称,其有收取支票的权利,为储户办理的以个人名义存入转帐支票并支取现金的行为,符合行业规定。
经宣武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联系,认为邮局在上述4张转帐支票未有背书的情况下,将支票转入个人帐户内并提取了现金的行为,确已违反了《票据法》中有关支票结算办法的规定,对此,邮局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贸易公司在出票时未填写收款单位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做出判决:邮局一次性给付贸易公司428250元,并负担诉讼费8000元。